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2月23日,某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制定了破产管理人。2015年1月31日某实业公司与某公司签订《还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0年1月份开始,某公司向XX公司供应染料及助剂,到2015年1月30日,某实业公司累计欠某公司货款1500万元。某公司同意暂缓还款,某实业公司以设备抵押,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管理人提出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某实业公司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本案是最高额浮动抵押,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形成的债务不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该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仅支持了破产管理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本代理人为某公司减少了损失。
陈俊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