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俊飞|时间:2021年03月14日|1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银行襄阳分行辩称,涉案汇票的到期日为2017年3月1日,但余X某化工公司在2019年3月1日后才向其提示付款,其付款提示超过了2年的提示付款期,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且背书人湖北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印鉴加盖不清析且出线,属于存在瑕疵的票据。对有瑕疵的票据提示付款,有权拒绝付款,故未支付票款的责任在余X某化工公司。
本代理人提出,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观点,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