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9月21日晚,被告人祝X邀约被告人张X某、被告人张X某1、被告人贾XX、被告人张X某2、被告人张X以及朱X(已判刑)等人分乘两辆小汽车,到十堰XX附近的荣祥宾馆找到欠祝X债务的被害人谢X要债。9月22日凌晨,在谢X入住的603房间,祝X等人对谢X进行了殴打,并在祝X的带领下,将谢X强行带上汽车并带回襄阳,在襄城区榕庭宾XX入住,逼谢X还钱。几天后,祝X等人又将谢X带至樊城区汉庭宾XX入住并继续索债。在谢X被拘禁在汉庭宾馆期间,祝X等人于2015年10月9日带谢X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祝X与谢X之间的债务纠纷达成民事调解。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祝X等人对谢X的整个拘禁行为一直持续2、3个月左右的时间。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受人邀约索取他人合法债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后X的人身控制程度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张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陈俊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