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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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齐燕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7日 112人看过 举报

2024-07-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信息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X

·案号(2024)苏0311民初****

·原告尹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信息},汉族,江苏XXXX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齐X,江苏XX律师

·被告赵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信息},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2024年1月24日

·审理程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2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2年7月1日通过网银的方式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承诺三个月内(即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

·被告答辩情况

·被告赵XX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审理查明

·2022年7月1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赵XX转账50万元。当日,被告赵XX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本人赵XX因资金周转向好友尹XX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三个月内全部还上”。

·后被告赵XX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向原告偿还99800元。

·原告陈述其出借给被告赵XX50万元款项系其向平安XX公司借的信用贷。

·法院认为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2022年7月1日向赵XX转账的50万元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被告赵XX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因被告赵XX已向原告偿还了998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200元并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22年10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002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赵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XX返还借款本金400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002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计3755元,由被告赵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财产保全费2590元,由被告赵XX负担(原告已预交,各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齐燕律师,法学学士,现任职于江苏建协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大型公司、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建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0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江苏建协律师事务所
1320320********07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