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于2014年11月入职被告某公司,先后从事行政文员、商务专员及实验室管理专员等工作。2020年1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张某需遵守公司制定的保密规章及制度,履行相应保密职责,未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秘密信息。2023年11月,张某在与某公司前员工谭某甲的微信聊天中,将公司加密的提货、退税阶段资料模板及物料价格等信息泄露给谭某甲。此后,在公安机关就某公司涉嫌被侵犯商业秘密一案进行调查时,张某承认了上述泄露行为。2025年8月13日,某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保密相关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司规章制度,在书面通知工会后,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停发其第二季度绩效及奖金。张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2025年第二季度绩效工资及奖金1万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应当支付张某主张的绩效工资、奖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主张其入职以来勤恳工作,某公司在无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属违法行为,且拖欠其工资及奖金。某公司则抗辩称,张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保密义务,涉嫌参与窃取、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及商业秘密,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实体正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知物料价格等信息属于所在公司的加密文件,仍向案外人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被公安机关调查,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某公司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对此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向张某进行了告知,其据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征求了工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于张某主张的2025年第二季度绩效工资及奖金1万余元,因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2023年,某公司事后于2025年第三季度才发现并对原告作出处理,故该部分绩效及奖金不应再予以支付。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某承担。
【律师价值】
齐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及高额赔偿的诉求,齐燕律师精准锁定“严重违反保密义务”这一核心抗辩点。在证据组织上,她巧妙串联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公司保密制度,形成完整证据链,确凿证明原告泄露商业秘密的客观事实。在庭审策略上,齐燕律师深入剖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适用条件,有力论证公司解除程序的合法性与实体正当性,成功说服法官采纳代理意见。最终实现全面胜诉,为某公司免除27万余元赔偿风险,也为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实务指引。
齐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