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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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齐燕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7日 201人看过 举报

2024-07-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徐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X,委托诉讼代理人苗XX,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倪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江苏XX律师;

·丁XX,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身份信息},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XX

·立案时间2023年5月9日

·审理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二被告给付工程款7万元、利息5000元,合计75000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29日,被告XXXX公司与原告签订《外墙乳胶漆施工合同》,被告丁XX以签约代表身份签字,合同约定被告将徐州******电梯道吊顶面和墙角面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施工。

·原告依约履行施工完毕,被告验收并使用,但对于工程价款,被告只给付部分,尚欠7万元,经多次催要,两被告相互推诿,遂提起诉讼。

·被告XXXX公司辩称

·对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不认可,2020年1月10日原告的业务经理张XX与被告项目经理朱X签订结算单,确认案涉工程款总结算价款为266880元,已支付235000元,剩余工程价款31880元。2020年1月21日,被告的项目负责人丁XX向原告的指定收款人张XX支付案涉工程款17000元,目前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4880元。

·对利息5000元不认可,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约定和法定依据。

·丁XX是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签署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被告丁XX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证据及事实认定

·2018年10月29日,被告XXXX公司(被告丁XX为签约代表)与原告XXXX公司(张XX为签约代表)签订《外墙乳胶漆施工合同》,约定由XXXX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徐州保利合景XX电梯和走道吊顶面和墙面的涂料施工;每平方米22元,总面积约12000平方米,共5栋,暂定价为264000元,结算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每两栋楼完工后,甲方(XXXX公司)向乙方(XXXX公司)付80%,甲方验收后20天内再付15%,5%作为质保金,五栋结束后一年内把质保金付清。

·2020年1月,原告的业务经理张XX与被告XXXX公司的项目经理朱X签订《结算单》,主要内容为:“徐州合利35#地块C区项目一标段精装修工程油漆班组工作量13344平方,单价20元/㎡,总计266880元,已支付235000元,剩余3188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

·原告向XXXX公司出具《收款委托书》,确认委托张XX代表原告公司进行收款。2019年2月3日朱X向张XX微信转账15000元,4月4日丁XX张XX建行转账3万元,4月20日丁XX张XX建行转账45000元,6月22日丁XX张XX建行转账3万元,7月5日丁XX张XX建行转账5000元,7月19日丁XX张XX建行转账1万元,8月27日丁XX张XX建行转账10万元,2020年1月21日丁XX张XX建行转账17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52000元。

·XXXX公司提供的转账明细显示2019年2月至8月合计付款已为235000元,与结算单载明的已付款数额相吻合,可以认定2020年1月21日支付的17000元是在出具结算单之后的付款,至本案法庭辩论结束前的付款合计应为252000元,实际欠付款数额应为266880元 - 252000元 = 14880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代表于2020年1月签订的《结算单》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应据此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对于案涉工程的总价款,双方在结算单中予以确认,具有最终拘束力,现XXXX公司又按原合同单价重新计算总价款,进而在此基础上主张欠付款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XXXX公司未按结算单约定的日期付清款项,XXXX公司有权主张逾期利息,以148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不超过原告主张的5000元。

·被告丁XX系被告XXXX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XXXX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880元及利息(以148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在本案中予以支付的上限为5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XXXX公司承担250元,由原告承担1425元。

·上诉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燕律师,法学学士,现任职于江苏建协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大型公司、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建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0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江苏建协律师事务所
1320320********07 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