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老张与李某婚后孕有一子(小张,未成年),2022年两人离婚。离婚后,李某到派出所,擅自将小张更名为大张。老张要求派出所纠正,遭拒。遂老张起诉派出所,要求撤销姓名变更登记。
裁判意见:
老张的监护职责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应由其父母向登记机关申请。派出所在明知二人已经离婚,未审查其变更申请是否与老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仅依一方意思表示即将小张变更登记为大张的行为显属不当。
法院判决:
撤销派出所将小张户籍姓名变更登记为大张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