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甲(男)与乙(女)相恋后两人谈婚论嫁,甲为乙购买五金等首饰,合计38188元,给付订婚彩礼10万元,下车礼2万元。
两人举办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共同生活两月后,双方发生矛盾,乙回娘家,两人结束共同生活。
甲要求乙返还所有婚约财产。
法院判决:
乙返还五金折价款38188元、返还礼金7.2万元。
判决理由:
给付彩礼从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面临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即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下,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仍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全额返还彩礼,与“熟人社会”中朴素正义观相背离,对收受彩礼一方也极为不公。因此,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应根据具体情形酌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因女方不愿继续共同生活所致等因素,酌定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