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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应当如何赔偿?

作者:高能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3日分类:案例浏览:63次举报

基本案情:

高某网购平台购买电子管并支付货款1.5万元,但因设备规格错误。2022年,高某通过手机下单的方式将该设备交由快递公司运输至卖家指定的地址,并向快递公司支付快递费25元,未选择保价。数日后物流信息一直处于“等待揽收”状态,经快递公司核实:此件丢失。

高某要求:快递公司按照实际价值金额进行赔偿1.5万元。

快递公司抗辩称:赔偿1000元。

理由:《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4.3条载明:“未保价快件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公司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

法院判决:

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1.5万元。

判决理由: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某在投寄涉案快件时并未保价,因此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辩称按照《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的约定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进行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快递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当发生快递损害的情形时,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发生丢失快递等情况下,快递公司不能主张适用限价赔偿等格式条款,而应以物品的实际价值据实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高能律师,具备法学及工学双重学科背景,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法律实务经验及扎实的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