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死亡,丈夫再婚还有妻子遗产继承权吗
当配偶去世之后,丈夫依然具有相应的继承权,无论其是否再缔结婚姻关系,这是源自于法律规定的合理权益。
在法律层面上,只要双方依法领证成为正式的配偶,他们就能享有彼此的继承权。
为了确保这一权利的公平公正,实行夫妻间遗产继承时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之上。
夫妇彼此都是对方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再次,要准确识别遗产的真正范围,不应侵犯尚存的配偶对其合法财产所拥有的应有权利。
对于夫妇共有的财产,除非事先有明确约定,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先行析出其中一半归属于存活的配偶,剩余部分才可视为死者留下的遗产。
最后,务必保障尚在人世的一方对分得的遗产所享有的权属。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二、继子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关于继子是否具有获得继父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取决于多种具体的情形:首先,如果继子在与继父共同居住期间,双方实际产生并形成了相互扶持的生活纽带,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子便有权继承继父的财产。
若在生母再次缔结婚姻时,子女已长大成人,且独立居住生活,或者即便生母再次成家之后,子女并未跟随继父共同生活,而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而且在此过程中,继子对于继父从未承担或者履行过任何形式的赡养与照顾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无法被认定为他们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因此继子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的范畴内,子女通常被列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中包含婚生的子女、非婚生的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与被继承人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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