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5年,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订单内容为将乘客从A地送至B地。张某将乘客送至B地过程中,与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碰,致程某受伤。因无法查清程某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前述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了交强险、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裁判意见
关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原告程程某驾驶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故法院确认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张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