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维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8日 6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张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4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刘某、张某二人系朋友关系,因张某需要资金周转,特向刘某借款24000元,2017年9月30日,刘某将24000元支付给张某,现张某无力偿还,为维护刘某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张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于2017年9月30号向刘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某现金贰万肆仟元”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名并书写自己的该借条底部载明:“张某已收到”。根据刘某提供的借条上载明的内容及其庭审陈述,本院对刘某与张某之间借贷事实的发生予以确认。刘某提交的借条载明24000元借款系现金交付且张某认可已收到该现金,能够证明张某借刘某借款24000元的事实。涉案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刘某可随时要求张某偿还借款,现刘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2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24000元。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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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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