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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钱不还,起诉至法院

发布者:王维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8日 6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1、刘2、刘3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还款本金430000元以及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29日利息48733元(以本金4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2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从2022年8月30日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清偿本息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1.5万元以及保全保险费1020元;

4.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通过原告的朋友向原告借钱,用于偿还位于山东省庆云县××栋××单元××室的房屋贷款,借款金额为49万元,借期为1个月,从202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利息为月息2%。截止至今,被告只偿还了6万元,还剩余43万元一直未偿还。

1、刘2、刘3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8日,张某与刘1、刘2、刘3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1、刘2、刘3向张某借款49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并约定月利率2%。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张某通过其银行帐号为0302********的帐户向被告刘16229370100010239522的帐户转款490000元,被告刘1、刘3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收到条。2022年7月份,被告刘3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后被告未再偿还本息。另查明,为主张该笔债权,原告张某本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15000元,以及诉责险费用1020元。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收到条、银行流水、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诉责险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1、刘2、刘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打款记录可以证实原告已向被告履行出借义务,因此,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原、被告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月利率已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022年2-3月份一年期LPR为3.7%,故原告主张的利率不可超出年利率14.8%,自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8月29日,以430,000元为基数,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30,40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诉责险费用,该两部分费用均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且律师费用的收取未超出行业标准,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的律师费用本院应予支持。而诉责险费用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原告的该项诉求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如果被告正常履约的情况下,该部分费用便不会产生,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权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该费用系因违约方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违约方的行为为守约方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故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但原告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金额超出其实际债权及其支出的费用,本院认为该部分保全保险费用中由被告承担979元,由原告承担41元为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1、刘2、刘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8月29日的利息为30,404元;自2022年8月3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4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

二、被告刘1、刘2、刘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律师费15,000元、保全保险费979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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