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亚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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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解析】如何打破“法律文书被转送信访”的困境?区政府将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信访件转至镇政府处理不当,法院责令其履行!

发布者:田亚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17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随笔

申请文书发送给有关部门单位后,被无故作为信访处理,法律程序走不通了该怎么办?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是否一概不予受理?如何完善信访与司法之间的衔接,使信访群众不会在过程中掉入真空地带?——我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中特别关注的一项内容。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是否受理,判断标准是其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按照这一规定,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选择何种途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即使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只要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信访人找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就要依法履行职责。比如,信访人因邻居建筑物影响其采光,认为不符合日照采光要求,属于违规高层建筑,要求有关机关查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查处违规建筑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就不能以此为由不予受理、不履行相应职责。

一旦出现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况,信访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规则》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为了做好信访与司法衔接,确保群众的诉求不会掉入真空地带,《规则》做了整体设计。一是明确对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不适用分类处理。按照中央关于信访与诉讼分离的相关文件要求,这些诉求会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先纳入再甄别。按照《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只要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处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这些规定是衔接、周延的,确保了信访群众的诉求有人接、有人办,不会出现真空地带。

    本案中,当事人遇到了类似的“法律文书转送信访处理”的困境,作为律师,第一时间及时向法律进行诉讼,督促履行法律职责、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本案被告C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的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原告林先生因其坐落于C区××镇××及××号房屋被征收,向被告寄送《行政协调申请书》,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但被告将其作为信访件并转至福州市C区G镇人民政府不当。故被告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责令其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区政府重新处理答复。

【案情回顾】

林先生是福建省CG镇XX村村民,其合法使用位于XX××土地并××后××号房屋。该房屋现因“XX南侧地块一A地块项目”面临征收,原告的房屋面临征收,征收补偿情况一直未谈拢,原告也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被告区政府邮寄送达《行政协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G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回复为盖信访告知函[2019]451号《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该告知单中说明被告将原告提交的《行政协调申请书》认定为信访文件,并由其进行答复。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提交的《行政协调申请书》认定为信访文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协调申请书》认定为信访文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交的《行政协调申请书》依法进行处理;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C分局发布榕仓国土征公告[2015]1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10月27日,该公告张贴于村务公开栏。2019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行政协调申请书》,要求对被征用土地及房屋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2019年8月5日,福州市CG镇人民政府向原告出具了《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告知原告其致信C区政府,请求对被征收的XX村集体土地及房屋的政府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的信访事项,已由C区信访局转送G镇政府,关于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非我镇制定,该信访事项不属于我镇职权范围,我镇不予受理,建议前往C区房管局及C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反映。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本案被告C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的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原告林先生因其坐落于C××山镇XX××及××号房屋被征收,向被告寄送《行政协调申请书》,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但被告将其作为信访件并转至福州市CG镇人民政府不当。故被告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应责令其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市C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林先生的《行政协调申请书》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福州市C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全文

林先生、福州市C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闽01行初381号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df04d656b4f401eaa42ab91009c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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