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亚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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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解析】“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发布者:田亚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8日|分类:综合咨询 |17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随笔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案涉房屋是不是区政府拆的?

解答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往往需要原告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具体本案中,王先生位于XX区域1号地项目范围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在没有相关机关认可系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情况下,王先生XX区域1号地项目的征收机关,即政府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且Y区政府系XX区域1号地项目的征收机关,其对王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也因王先生申请复议被依法撤销,王先生的房屋能否被及时拆除,直接影响XX区域1号地项目征收工作的进度,故在Y区政府无证据证明该强拆行为系王先生自行拆除或其他组织、个人拆除的情况下,为使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法院推定Y区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

另一方面,Y区政府虽辩称王先生Y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Y区C办事处的行为不服,可向其申请复议或依法起诉,意为其并非王先生房屋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Y区政府的这一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案情回顾

王先生SY区C办事处新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17年7月5日,Y区政府作出《对XX区域1号地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王先生的房屋、土地在征收范围内。王先生对该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1月24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3行初153号行政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2018年4月25日,Y区政府对王先生作出(2018)6号征收补偿决定。经行政复议,2018年8月15日S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18)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Y区政府向王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7月27日,王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Y区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Y区政府答辩称:王先生的房屋位于XX区域1号地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Y区政府确定SY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为该项目的征收部门,SY区C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无论是征收部门还是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行政行为,王先生既可以向Y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Y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Y区政府作出XX区域1号地征收决定〔埇政征(2017)12号〕,王先生的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2017年9月28日,王先生及其他四人不服该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皖13行初153号行政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2018年4月25日,Y区政府对王先生作出埇政征补(201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先生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6日向S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S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宿复决字(2018)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Y区政府向王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7月27日,王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王先生即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王先生位于XX区域1号地项目范围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在没有相关机关认可系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的情况下,王先生XX区域1号地项目的征收机关,即Y区政府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且Y区政府系XX区域1号地项目的征收机关,其对王先生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也因王先生申请复议被依法撤销,王先生的房屋能否被及时拆除,直接影响XX区域1号地项目征收工作的进度,故在Y区政府无证据证明该强拆行为系王先生自行拆除或其他组织、个人拆除的情况下,为使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本院推定Y区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Y区政府虽辩称王先生Y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Y区C办事处的行为不服,可向其申请复议或依法起诉,意为其并非王先生房屋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Y区政府的这一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SY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7日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SY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文书全文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021088bf11e4b148a7daa0201679f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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