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亚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自然资源 |18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随笔 】
该案源于当地煤矿厂和村民的一起冲突。
煤矿厂认为:自己依法依规办理手续,企业发展需要平稳运营,工期紧,忙不迭进行开矿采矿工作。
村民认为:矿区倾倒生产垃圾和扩建公路,损毁多处粮田及灌溉设施;开采以来,使用炸药多次进行爆破工作,干扰村民正常居住生活,引发地质灾害严重。尤其是煤矿厂采用爆破方式开采,影响许多农户房屋地基、甚至造成墙面破裂、土地开裂缝和下陷,矿区周边水源受到污染等等。
矛盾不断激化,村民们直接阻拦煤矿厂的开矿经营,阻截拉煤车辆通行,一度陷入僵局……
后煤矿厂将众村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阻碍经营的经济损失,村民找到田律师团队进行代理。
一边是村民群众维权的强烈呼声,另一边是煤矿厂咄咄逼人的诉求损失。鉴于口中所说的因煤矿经营造成塌陷的土地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暂时还无法认定损失的大小,更无法通过法院维护权益,而通过律师工作介入,了解到法院、包括当地政府支持群众维护权益的态度也很明确。
案件在开庭前后,律师组积极补充了相关证据、发表辩论意见,
法院在反复研究案情、理性分析判断后,综合各方利益需求,科学调整了解决思路。鉴于事出有因,法院也向被告煤矿厂说明法律利害关系,同原被告方组织协商。
作为承办律师,也通过利弊权衡、准确掌握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心理,适时适度进行和解,要求被告煤矿厂考虑实际状况,考虑实际处境,配合并服从法院的综合意见;同时也适时地和村民进行法律解释,引导村民依法依规进行维权,切实解决争议。案件最终煤矿厂直接撤诉,对因开矿工作造成的村民损失,协商进行了处理,并严格把关安全生产环节。
【裁判文书】
贵州K能源集团公司X县J煤矿与王X、李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18)黔0523民初2371号
原告贵州K能源集团公司X县J煤矿
企业住所地:金沙县高坪乡金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xx56H
企业负责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被告王X,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告李X,男,1950年9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告王X,男,1951年7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告王X,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告王X,男,1939年1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斌、田亚红,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的原告贵州K能源集团公司X县J煤矿诉被告王X、李X、王X、王X、王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8年8月8日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K能源集团公司X县J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0元,由原告贵州K能源集团公司X县J煤矿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X
人民陪审员 陈X明
人民陪审员 苏X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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