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随笔
何为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形下,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有时会出现不利于王先生举证的情形出现,所以法律会规定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适用以下情形: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行政诉讼法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同时明确“王先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王先生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王先生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诉讼中,基于原被告举证地位的差异性,原告方取证困难,客观的说,被告方本有希望胜券在握却直接消极应诉,在庭审前及至庭审中仅仅简单答辩,却未进行任何举证,故而直接承担相应的败诉结果。这一诉,我们可以说赢得“兵不刃血”。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Q市XX区2016年司法拍卖所得一处房屋,该房屋因XX区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项目被征收。王先生于2018年3月25日向XX区人民政府寄送信息公开申请,于4月13日收到Q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才获悉X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的抚政发[2017]10号《Q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A区进行征收的决定》。王先生认为该决定实体程序均违法、内容不合理、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王先生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被告以申请行政复议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驳回了王先生的复议请求。故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观点结果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告Q市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Q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Q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王先生 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