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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分居满一年”成关键,李秋梅律师助当事人获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者:李秋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官司,原告黄某某是一位退伍军人。2016年,他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黄某某因长期在部队服役,夫妻二人聚少离多。2020年底,黄某某退伍回家后,两人因性格、观念不合,无法共同生活,自202110月起开始分居。20235月,黄某某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张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当年7月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继续处于完全分居状态。20249月,眼看婚姻已名存实亡,黄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了李秋梅律师。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张女士在本次诉讼中,再次“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了整个审理过程。

专业抗辩:面对被告持续缺席、案件事实与证据呈现“一边倒”的局面,李秋梅律师的工作并非简单的程序代理,而在于精准地构建案件事实、严谨地适用法律,以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法庭的完全支持。她的专业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夯实关键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本案的胜负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的离婚条件。李秋梅律师紧紧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组织了严密的证据链。她向法庭清晰展示了第一次判决(2023726日)之后,双方“分居满一年、无任何联系”的事实,将当事人的处境精准对接到“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上,为法官的裁决提供了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基础。2、优化诉讼请求,明确诉讼目标:在审理过程中,李秋梅律师指导原告方某某当庭调整了诉讼请求。最初,原告方某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李秋梅律师协助原告变更请求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这一策略性调整,既体现了原告作为父亲的责任与担当,也避免了在抚养费问题上与“缺席”的被告产生不必要的拉锯,使法庭能够更聚焦于“离婚”与“子女抚养”这两个核心问题,加速了诉讼进程,也使最终判决更清晰、更具可执行性。3、有效应对“缺席审理”:在被告始终不出庭、不答辩的情况下,李秋梅律师代表原告,完整、清晰地陈述了事实、理由和诉求,并提交了身份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第一次离婚判决书、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确保了案件事实的查明完全依赖于原告方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从而有利于庭审走向。

判决结果:准予离婚。法院完全采纳了李秋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案件事实符合“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情形,准予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女士离婚。子女抚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婚生子黄某由原告黄某某直接抚养。鉴于原告自愿放弃主张抚养费,法院对此予以准许。

社会意义:这起案件的判决,其意义不仅在于帮助一位退伍军人从一段已无实质意义的婚姻中解脱,更在于其清晰的司法指引价值:

明确了“法定离婚”条件的适用标准:本案是《民法典》新增的“二次分居”离婚条款(第1079条第5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它向公众清晰地展示了,在一方长期、消极对待婚姻关系(如持续缺席诉讼),而另一方已满足法定分居期限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判决,保护守约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权利。展现了在“缺席审理”中律师的专业价值:当对方当事人不配合、不参与诉讼时,案件的成败几乎完全依赖于原告方代理人如何有效地组织证据、陈述事实、适用法律。李秋梅律师在本案中,成功地将当事人的个人诉求,转化为法庭可以清晰认定并支持的法律事实与法律主张,避免了因被告缺席而导致诉讼拖延或事实不清的风险,确保了司法程序的高效与公正。体现了务实、利他的诉讼策略:主动放弃主张抚养费,看似是“让步”,实则是一种务实的智慧。它帮助当事人快速实现了“离婚”和“获得孩子直接抚养权”的核心目标,避免了未来在抚养费执行上可能面临的困难,也向法庭展现了原告方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这种策略选择本身也是专业律师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考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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