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李秋梅律师。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起交通事故(二审维持原判)和工伤待遇双赔案件。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保险公司在二审中几乎穷尽了所有可以攻击的点——从当事人主体资格到鉴定时机,从护理费到后续治疗费——但最终被我方一一化解,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案件事实:我的当事人王女士,2022年12月初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被同向行驶的小型客车撞倒,导致左肩肱骨大结节骨折、肱骨解剖颈骨折,交警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王女士找到我时,最担心的是两件事:一是伤情会不会落下残疾,二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能不能顺利到位。她是一名农村妇女,平时靠种地为生,这场事故让她大半年无法下地干活,家里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
案件难点与突破:接受委托后,我指导王女士在治疗终结后的适当时机申请了伤残鉴定。半年后,鉴定机构评定她构成十级伤残。我一审为她主张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了1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然而,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在二审中提出了三大攻击点,每一个都试图推翻或大幅削减赔偿金额。第一个攻击点:质疑当事人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咬住事故认定书上伤者名字写成了“王某某”,声称与本案“王某某”不是同一人。这个问题其实是个笔误,我向交警部门申请了更正说明,并在二审中提交了该证据。对方在核实后自行撤回了这一上诉理由。第二个攻击点: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声称鉴定时机未到,理由是王女士在鉴定前4天的门诊病历显示“内外旋功能正常”,而鉴定时却测出功能受限,两者矛盾。我仔细研究了两份材料后发现:门诊病历只是医生粗略的手写记录,并未使用专业仪器测量;而鉴定机构使用的是专业标准的量角器测量,数据客观准确。我在二审中提交了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结合司法部的《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论证了鉴定时机的合法性。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我的观点,驳回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第三个攻击点:否定支持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认为出院医嘱“休息三月,陪护一人”不足以证明护理费,还主张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我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指出出院医嘱就是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具有法律效力;而取内固定的费用是必然发生的,一并处理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我的观点。
案件结果: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王女士可以拿到全部13万余元的赔偿款,
办案感悟: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第一,交通事故案件中,病历资料和鉴定报告的细节往往是胜负手,律师必须对每一份证据进行交叉比对,找出对方的逻辑漏洞;第二,保险公司惯用的“重新鉴定”策略并非不可破解,只要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完全可以据理力争;第三,二审阶段的工作同样重要,看似必赢的案件也可能因为细节疏忽而被翻盘。
李秋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