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李秋梅律师。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个我代理的二审案件。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一审我们大获全胜,但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企图将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为我的当事人守住了88万余元的全额赔偿。
案件事实:2023年夏天的一个清晨,何先生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并碾压,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年仅五十多岁。肇事司机贺某是某市环卫所的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令人气愤的是,事故发生后,贺某没有下车救人,而是选择了驾车逃离现场。最终交警认定贺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先生是这个家庭的顶梁柱,上有年过八旬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刚成年的儿子需要扶持。他的离去让整个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和经济困境。
案件难点与突破:接受委托后,我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8万元。但保险公司坚称,贺某肇事逃逸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一分钱都不赔。如果保险公司的抗辩成立,就意味着全部88万余元的赔偿都要由环卫所自行承担。而环卫所作为事业单位,其偿付能力和执行效率都存在不确定性,这对我的当事人来说是极大的风险。但我方在诉讼中依然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环卫所名下的银行存款帐户和车辆。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判决环卫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款88余万元。
二审较量:环卫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的核心诉求是: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我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坚定地维护一审判决。我方抗辩:保险条款中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标注,已尽到提示义务;投保单上有环卫所的盖章确认,声明已理解免责条款内容;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环卫所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最终,我的当事人扣除环卫所已垫付的13万元外,还判决环卫所承担88余万元赔偿款。
办案感悟: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第一,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是兵家必争之地,律师必须熟悉相关司法解释,准确判断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第二,二审阶段的防守同样重要,即使一审胜诉,也要做好充分准备应对对方的上诉;第三,对于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对保险公司的提示义务要求相对较低,这一点在代理受害方时要特别注意。
李秋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