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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梅律师力保“颅脑损伤”鉴定结论,二审助伤者成功获赔20.4万元

发布者:李秋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这起案件围绕着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展开。20226月的一天,徐某某驾驶车辆与李女士的电动车相撞,导致李女士头部严重受伤,被诊断为双侧额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交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责。事后,李女士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60日。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女士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李秋梅律师,将肇事司机徐某某、车主唐某某(二人为夫妻)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22万余元。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大部分诉求,但保险公司及肇事方不服,均提起了上诉,主要争议焦点直击伤残鉴定结论的有效性。

专业抗辩:面对保险公司一方提出的核心挑战——质疑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公正性并要求重新鉴定,李秋梅律师在二审中进行了精准而有力的应对,这也是本案胜诉的关键:1、守护核心证据:坚决捍卫初次鉴定的有效性。保险公司上诉的核心是要求推翻李女士的九级伤残鉴定,并提交了一份《专家咨询意见书》作为依据。李秋梅律师有力地指出,对方提出的《专家咨询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出具该意见的专家未亲自检查过李女士本人,也未能出庭接受质询,其结论是“仅凭鉴定意见书的描述所作出的主观评判”,缺乏客观基础。相比之下,李女士方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鉴定材料真实,结论更为客观。李律师的辩护阻却了重新鉴定的启动,保住了对当事人最有利的伤残等级鉴定基础。2、厘清费用承担:明确鉴定费的承担主体。针对保险公司及肇事方提出的不应承担鉴定费的抗辩,李秋梅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进行反驳,明确指出鉴定费是为查明损失而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应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由于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合同中有相关免责约定,法院最终判决鉴定费由保险公司负担。3、巩固赔偿依据:确立护理期鉴定的证明力。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医嘱未载明出院后需护理,应以医嘱为准”的说法,李秋梅律师强调,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期60日”的结论,本身就是明确、专业的意见,且完全符合李女士颅脑损伤后需要康复护理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认为在无医疗机构明确意见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是确定护理期的合法有效依据。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关于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对李秋梅律师关于伤残鉴定效力、护理期认定及鉴定费承担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已垫付款后,还需向李女士支付20.4万元。

社会意义:本案的胜诉,其价值超越了为李女士个人争取到二十余万赔偿款本身,更在于其司法示范效应:明确了“单方鉴定”在特定条件下的证明力:本案确认,在对方仅有专家意见而无法提供足以反驳的实质性证据时,由合法机构依据真实材料作出的单方司法鉴定结论,其证明力应被法庭采信。这为防止保险公司等想采取“重新鉴定申请”拖延诉讼、增加受害人维权成本提供了遏制依据。2、确立了鉴定结论在护理期认定中的关键地位:对于医嘱未明确,但实际伤情(尤其是颅脑损伤等)确需后续护理的情况,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期评定意见,是法院支持护理费请求的合法有效证据。这为类似伤情的受害者主张护理费提供了明确的路径。

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证据对抗中的核心作用:面对保险公司聘请专家出具意见试图推翻关键证据的挑战,李秋梅律师凭借对司法鉴定规则和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精准地指出了对方证据的“软肋”,成功守护了对当事人最为关键的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鉴定结论,并将之转化为胜诉赔偿。她的工作,是在涉及专业医学鉴定的复杂侵权案件中,将专业法律知识与诉讼策略结合,有效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典范,展现了专业律师不可或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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