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黎翎翎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6日 10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彭XX和班XX两夫妻多年来一直从事狗肉生意,某天被公安机关从其狗肉铺查获到两条含有氰化物的毒死狗,于是夫妻两人均被羁押。公安机关指控两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家属找到黎翎翎律师,黎律师自己担任班XX的辩护人并安排另一名律师担任彭XX的辩护人。经律师多次会见夫妻俩并详细阅读卷宗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人不应当被提起公诉。黎律师及另一名律师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对彭XX、班XX两夫妻不起诉。最终律师的法律意见获得检察机关支持,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彭XX和班XX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夫妻两人均获无罪释放。以下是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标题摘录:
一、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公安机关无法证实彭XX、班XX主观上有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故意。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符XX向彭XX出售有毒、有害狗肉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查清 8 号物证狗和 9 号物证狗的来源。根据疑点利益归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本案的两个犯罪嫌疑人彭XX和班XX已经从事狗肉生意多年,期间一直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导致 8 号物证狗肉和 9 号物证狗肉含有氰化物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不能排除其他人出于报复而在狗肉中下毒的合理怀疑。
四、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彭XX和班XX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两条检测出有毒物质的狗肉也已经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扣留,并未流入市场,实际上并未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对彭XX和班XX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辩护人认为彭XX、班XX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是不成立的,其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建议贵院对彭XX、班XX作出不起诉决定。
1年
156分 (优于56.81%的律师)
一天内
2篇 (优于97.2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