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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非法制造气枪弹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被提起公诉,经律师辩护后获缓刑

发布者:黎翎翎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4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XX从网上购买材料自己制造铅弹,事发被公安机关抓获。黎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经详细阅读卷宗并多次会见当事人,明确告知当事人,非法制造弹药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本案能够争取到缓刑即是最好的结果。当事人表示认可,并希望通过律师的辩护能够获得缓刑的结果。

经反复阅读卷宗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黎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吴XX是出于个人爱好而从网上购买模具制造铅弹,其主观恶性不大,不能等同于为其他伤害目的而制造弹药的行为;2、吴XX所制造的是铅弹,仅能用于气枪,其杀伤力远远小于其他用火药制造的弹药,因此对其量刑应当与其他用火药制造弹药的行为有所区别;3、吴XX制造铅弹是供自己研究使用,从来没有出卖给他人,因此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不大;4、吴XX被抓获的当天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搜查家中存放的的铅弹以及配合清点数量,使公安机关短期内就侦破了案件并成功缴获一批铅弹;4、吴XX自愿认罪认罚,有强烈的悔罪表现;5、吴XX是初犯,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且其家庭情况困难,急需其回去照顾。综上建议法院对吴XX适用缓刑,使其能早日重归社会及家庭,为社会及家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吴XX非法制造气枪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所制造的弹药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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