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黎翎翎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6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从北京带到钦州羁押,至委托黎翎翎律师时已经被羁押了10个多月。黎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经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本案指控张X的证据存在很大的瑕疵,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但是黎律师与当事人释明,无罪辩护最终并不一定获得无罪的结果,从本案具体情况分析,张X已经被羁押了10个多月,要想真正获得无罪的结果可能很难。在此无罪辩护是手段,目的是争取短期刑罚或者适用缓刑,总之是尽最大努力达到当事人“关多久判多久”的诉求。最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张X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并且是本案的从犯,因此对其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达到了辩护目的,也满足(甚至超出了)了当事人的诉求。以下是黎律师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张X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张X并且详细阅读了本案全部的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整个庭审的过程。至此,整个案件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我认为被告人张X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张X负责传销体系的文字宣传、活动策划工作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该指控不能成立。
一、张X是在XX(北京)公司成立六个多月之后才受阚XX邀请到北京的,但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他还没有开展任何工作本案就案发,他也同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了。因此张X根本没有具体实施过任何关于传销体系的文字宣传和活动策划工作。
事实上,在XX(北京)公司于2018年6月成立时一直到张X被阚XX邀请时就已经存在着大量的文字宣传及活动策划的文件、方案及会议简报等(详见卷宗的第6卷“补充侦查卷”),而这些文字宣传资料及活动策划方案及会议简报全部跟张X无关,是由其他人负责撰写的。尤其是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的那份会议简报更加证实了负责文字宣传或活动策划工作的是另有其人,因为当时张X已经受阚XX的邀请到了XX北京公司,但这份简报并不是张X所写的,那么很显然负责文字宣传和活动策划工作的的确是其他人,并不是张X。目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张X在受到阚XX邀请后,有具体实施过关于传销体系的文字宣传和活动策划工作。
二、张X没有得到过XX(北京)公司发放的工资或提成等收入,甚至他连公司员工的身份都谈不上,因为公司没有给他办理任何入职手续,仅仅是阚XX以朋友身份叫他到公司帮忙。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张X并没有具体负责传销体系的文字宣传和活动策划工作。
三、XX公司用于发展网络传销会员的“XX宝”APP以及会员网络平台的开发、运营以及维护的工作全部都是由XX深圳分公司负责的,而张X与深圳分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他也不认识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张X不可能具体负责传销体系的文字宣传和活动策划工作。
四、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群是当前各公司进行各种宣传、推销的主要手段,而张X并没有向XX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推送过任何宣传文章,也没有在微信群发表过任何宣传文章,那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张X负责传销体系的文字宣传和活动策划工作究竟是如何体现的呢?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张X负责传销体系的文字宣传、活动策划工作的犯罪行为是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的,该指控不能成立,当然其被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更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张X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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