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黎翎翎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3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XX及另一被告人XX明知毒品而进行运输,且运输数量大,两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并且黄XX是主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黄 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黄XX及另一名被告人余XX均不服,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XX委托黎翎翎律师担任二审的辩护人。黎律师经详细阅读卷宗,发现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运输毒品数量50.14克海洛因包括上诉人黄XX携带吸食而放在车上的0.22克海洛因。按照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达到50克以上的量刑起点就是15年,加之黄XX在本案中是主犯这一事实难以推翻,因此只要毒品数量达到50克以上,其刑期肯定是减不下来的。但如果能把其携带这0.22克海洛因从运输总量中减下来,就意味着其运输海洛因的数量是49.92克,达不到50克,就能减到15年以下。
确定辩护思路后黎律师还前往几十公里外的黄XX户口所在地钦州某镇,在当地派出所调取了黄XX被强制戒毒的相关书面材料,证实黄XX确系长期吸毒人员。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如下:一审判决将黄XX携带吸食的0.22克毒品海洛因加算为运输毒品的数额不当。 根据相关规定,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黄XX是吸毒人员,其携带的毒品数量达不到较大的标准,因此不能将其携带的毒品计入运输毒品的总量当中。本案中黄XX运输毒品的数量应当减去其携带吸食的0.22克,减去后其运输毒品的数量就是49.92克,达不到50克,因此应当在15年以下进行量刑。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黄XX运输毒品的数量是49.92克,对黄XX改判为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虽然减刑的幅度不大,但是家属仍然表示非常感谢,因为黄XX毕竟是案件主犯,而且其运输毒品的数量即使减至50克以下但仍然非常接近50克,因此法院也不能减去太多的刑期。家属说如果不上诉或者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十五年就是十五年,一年也减不了,现在能减两年已经是很不错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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