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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人员一审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二审改判无罪

发布者:黎翎翎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4日 8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邹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林业执法证》,明知他人有滥伐林木的行为而故意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邹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邹XX不服,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黎翎翎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邹XX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也不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罪,而且属于作为的犯罪,一审判决认定邹XX构成滥用职权罪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滥用职权罪的界定不相符;三、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邹XX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特征,但因其造成的损失并未达到规定的立案数额,也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在判决书中表述如下:“本院认为,上诉人邹XX作为钦州市XX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在知道其它辖区的集体速生桉林木被无证砍伐,不制止、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致使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达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能认定邹XX是犯罪。原判认定邹XX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邹XX无罪。

律师办案后记:

一般人被司法机关指控犯罪后,能够获得缓刑的结果已经很好了,甚至很多人一开始就是要追求缓刑的结果。但本案的主人公是国家工作人员,最大的诉求是能够保留公职,因此即使一审判决了缓刑但其仍不满意,希望能够达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因为这样就可以保留公职),于是提出上诉。而律师在面对已经是缓刑的一审判决,要做的就是尽最大努力去寻找案件的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诉求是免予刑事处罚,而律师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了无罪辩护的策略。因为一审已经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并判处缓刑,如果二审仍然进行有罪辩护则意义不大,因为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想获得比缓刑更轻的结果是非常难的,而进行无罪辩护(当然前提是本案存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基础)能够最大限度地引起法官的重视,只要有足够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在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即使不能得到无罪的结果,也有机会可能获得比缓刑更轻的结果即免予刑事处罚,这样就能达到当事人的诉求。在这样的辩护思路指引下,律师围绕本案的焦点开展辩护工作,同时积极援引法律法规,也找到一些对案件有利的理论文章甚至是刑法泰斗的观点,另外也找到了一些类似判决,这些材料与辩护意见一起提交给法官后无形中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本案的认知与判断。

当最终收到改判无罪的二审判决后,当事人非常激动,因为他最初认为能够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就很好了,没想到经过律师的努力还能获得比免予刑事处罚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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