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小区7楼的刘某,一天早晨因琐事和老婆产生纠纷,刘某争抢其妻子手机想要看聊天记录,未果后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进行要挟,不料刘某妻子也顺手拿了一把剪刀与他对峙。刘某心中不快,抢过妻子手中的剪刀,并放下手中的菜刀,二人继续争抢已伸到阳台窗外的手机,僵持不下时手机滑落至楼下。情绪激动的刘某随后将剪刀、菜刀一并从窗户扔至楼下,掉落在居民广场花坛边。后该小区物业报警,称在小区内居民广场发现了一部损毁的手机、一把剪刀及两段菜刀,警方通过技术手段确认了机主身份并找到了刘某,并以“高空抛物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高空抛物是什么?
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其中,“建筑物”指在地面上建造的,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其他高空”可包括如桥梁、电塔、纪念碑、水塔等不具备、不包含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的构筑物或脚手架等临时作业设施等。行为方式限于抛掷,具体而言,包括以投、扔动作丢弃、弃置物品的行为,不包括无意使物品从高空或者建筑物坠落的情形,也不包括因动物、自然力等原因致物品坠落的情形。
如何认定为情节严重?
有如下情况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
1.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2.经劝阻仍然实施高空抛物行为;3.因高空抛物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高空抛物行为;4.向公共道路、广场等人群较多的场所抛掷物品;5.抛掷重物、锐器等可能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6.抛掷物品导致他人轻微伤或数额较大财产损失等。
找谁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确定物品是谁扔的,有了具体的侵权人,则可以直接向他索赔医疗费;如果不能确定物品是谁扔的,则整栋楼中存在可能加害情况的住户都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补偿。但如果住户能够证明,在物品砸中受害人的这段时间,家里面都没有住人,阳台也不存在掉落物品的可能,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小区物业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