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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作者:戴滢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3次举报

基本案情

近日,当事人李某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王某拆除安装在自家大门上正对李某家大门的监控摄像设备、删除监控摄像设备内存储的涉及李某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权并道歉等请求。经法院查明,李某与王某为邻居,两家房屋为一梯两户,大门正对,两门相距(楼道宽度)约2.29米。王某家的门锁已更换为电子门锁,门锁上有显示屏。经现场勘验,智能门锁内置摄像头,现场激活后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现李某因智能门锁涉及侵犯其隐私,双方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应关闭智能门锁感应功能,不得擅自开启感应功能,否则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害。

律师说法

1.智能门锁的抓拍图像功能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并不侵犯。首先,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方式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在人体感应功能关闭的情况下,只有触碰智能门锁尝试开锁才能引发抓拍。李某家人进出家门、坐电梯、走楼梯等在楼梯间公共区域活动不会被摄像头抓拍。其次,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内容主要是开锁人的头像。触碰智能门锁才会引发摄像头抓拍。一般情况下,摄像头抓拍形成的图像不会过多涉及李某家。最后,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图像采集。抓拍功能主要是防止有人恶意开启或破坏门锁,抓拍前会有监控提示,明确告知恶意人员有监控,警示、劝阻恶意人员停止企图进入室内或破坏门锁的活动。因此,王某家智能门锁抓拍功能系被动启动,抓拍内容主要是开锁人图像,目的主要是安全防护,该功能不侵犯李某隐私权。

2.智能门锁的人体感应功能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构成侵犯。一方面,本案中智能门锁可能记录李某家人出入家门信息。根据法院现场勘查情况,智能门锁感应的有效距离是0.5米左右。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李某家人无论是坐电梯还是走楼梯,都有可能会触发王某家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另一方面,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可能导致李某家人不安。智能门锁自动感知人体信息,自行启动摄像头拍摄程序,智能门锁屏幕会显示楼道及李某家入户门上半部分图像。因此,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王某家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可能会记录李某家人出入信息,让李某家人处于一种被监控的状态,侵害李某家人正常生活的安宁,侵害李某隐私权。

3.什么是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是指对于来自邻地的对所有权的妨害,如果该干涉是轻微的或为当地通行的,则所有权人不得就该妨害提起诉讼。这种容忍义务是基于相邻关系双方应当互相协作、互相尊重的原则而设立的。但是,容忍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当相邻不动产的使用或行为对邻居的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或超出必要限度时,邻居便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本案中,智能门锁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住宅安全防护和使用便利,隐私权保护则事关个人尊严、满足感和安全感。对于智能门锁的使用如果并无紧迫性和必要性需求,法益保护的优先性应倾向于对相邻人隐私权的保障。具备人体感应和记录、抓拍信息功能的智能门锁可能会对邻居的私密空间造成侵扰,甚至非法收集、处理他人的秘密信息,以致侵害私人生活安宁,因此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围,邻居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

法律规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戴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案件、劳动案件、民间借贷等。联系电话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