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厦门市某公司上班期间,与同事张某发生口角,张某扬言下班后要找人殴打胡某,并提前离厂。胡某从同事处得知后即准备了两根钢筋条磨成锐器藏在身上。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纠集邱某、邱二某在公司门口附近等候。经张某指认后,邱二某上前拦住刚刚下班的胡某,要把胡某拉到路边。胡某不从,邱二某遂打了胡某两个耳光。胡某即掏出一根钢筋条朝邱二某的左胸部刺去,并转身逃跑。张某、邱某见状,立即追赶并持钢管殴打胡邱二某。尔后,张某、邱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邱二某左胸部被刺后导致休克,心包填塞、心脏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下班路上遭受被害人邱二某不法侵害时,即掏出钢筋条刺中邱二某,其行为属于防卫性质。被害人邱二某在殴打被告人胡某时未使用凶器,其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被告人胡某性命构成威胁的程度,被告人胡某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被害人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问:什么是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五个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的手段满足必要性和相当性,否则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问:为何法院认定了胡某是正当防卫,但仍要判处刑罚?
答:虽然胡某是正当防卫,但因其防卫过当,故而要受到刑事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是故意伤害,胡某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胡某属于防卫过当造成邱二某受伤,故仅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