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3岁的赵同学与几位同学结伴,前往某密室逃脱店游玩。游玩前,所有参与者在工作人员提供的入场承诺书上进行了签名。入场承诺书内容包含游戏存在恐怖惊悚元素,参与者确认自身不存在心脑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孕妇及未成年人等禁止入场的情况。游玩过程中,工作人员扮演角色与玩家进行互动,陈同学因受到惊吓,推其身前的赵同学,致赵同学跌倒,其佩戴的眼镜片在跌倒过程中破裂,导致赵同学面部被划伤,面部瘢痕长达近10cm。赵同学将陈同学及其监护人以及该密室逃脱店的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法院认定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同学、赵同学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消费者签订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在游戏开始前,店家会让消费者签订免责声明,提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若不遵守规定造成损失,责任自负。但该免责声明属于格式条款。如果有属于涉及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该条款内容无效。店家应当在免责声明中进行了一些安全提示,比如追逐速度、间距、小心被撞、心理评估等注意事项,并且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带放置警示牌。这些措施可以相应地减轻责任。此外,未成年人购买密室逃脱门票应当经过监护人的同意,谨慎进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游乐场所。
三、消费者参与密室逃脱是否属于自甘冒险?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密室逃脱游戏,属于经营性活动,有别于具有风险的对抗性文体活动,店家作为游戏活动的组织者,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参加者,案涉活动的性质和损害主体不符合自甘冒险的法律规定。因此,消费者参与密室逃脱不属于自甘冒险。
法条速递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