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阿西某某(化名,彝族,案发时刚满18周岁)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伙同他人组成贩毒"犯罪集团",其为首要分子,并对集团全部贩毒数量(含2017年后由赵某某等人指使运输的2000余克毒品)承担刑事责任,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阿西某某及家属不服,委托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杨梅律师、阿牛拉体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专业抗辩要点
杨梅律师团队经详细阅卷,从三个维度展开精细化辩护:
① 不构成"犯罪集团",阿西某某不是首要分子
刑法规定犯罪集团须具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阅卷显示:该团伙成员高度流动——有人此前随其他老板贩毒、有人中途退出另组新团伙、有人自行与其他团伙合作;组织松散,无成文纪律,成员可自由来去,甚至因阿西某某回国过年便自行解散;存续仅两三个月。对照最高法第413号练永伟案,应认定为一般共同犯罪而非犯罪集团,阿西某某不应对全案总额负责。
② 2017年后运输的2000余克毒品与阿西某某无关
一审将唐某、管某等五人2017年运输的2049克毒品计入阿西某某名下,但全案无通话、微信、转账记录证明阿西某某指使;五人均指认受赵某某安排;赵某某"受阿西某某指使"的供述系孤证且无客观佐证,同案人仅为传来传闻,唐某仅见过视频中模糊身影无法确认关系——该笔事实证据未达到死刑案件"确实、充分"标准。
③ 其余零星指控证据不足
李某运输毒品案无李某本人指认阿西某某、无马仔供述印证;向某关于"货是强哥的"属推测性言辞,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郑某某等招募时间与阿西某某团伙存续期不重合,不能归责。
三、辩护结果与杨梅律师的价值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犯罪集团认定、证据不足的涉案数量予以审慎审查,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核查。杨梅律师通过精准拆解"犯罪集团"法定要件、逐笔剔除证据不足的涉案数量、援引指导案例对标说理,在死刑案件二审中为被告人守住法定辩护底线——若一审认定"犯罪集团+全部数量+首要分子"全部成立,死刑立即执行几无回旋空间。二审阶段的专业阻击,是生死之间最关键的一道法律屏障。
杨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