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蓓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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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转账520、1314的,分手后法院怎么判?

作者:成蓓蓓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9次举报

微信好友之间发微信红包,单个红包的上限是200元。近些年每到情人节,微信官方都会将微信红包的上限提高到520元。但是各位情侣请注意:微信转账含520、1314之类的带有寓意的数字,分手时法院不支持要回!我们来看以下发生的真实案例


真实案例1


原告阿舒与被告阿慎(均为化名)于2020年3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月28日按当地习俗进行了订婚,原告在家宴请被告及被告的亲属多人,原告给被告及被告亲属打发了一定的礼金与礼物,并给被告的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三次合计80000元。原、被告在恋爱交往过程中,被告也给原告赠与了一定的礼物及礼金。


2020年4月中旬,因双方观念不同、意见不一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向被告讨要订金时发生分歧,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阿舒赠与女方彩礼80000元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80000元。在原、被告恋爱过程中原告向被告发的微信红包“520”与“5200”,这些数字属联络感情、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故红包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女方无需归还。订婚时,原告给被告亲属打发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也并非被告占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恋爱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互赠红包、衣服、戒指、礼品,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情形,双方都不能主张返还。


真实案例2


2019年五月初,西湖法院通报了一起情侣分手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年3月,原告阿诺与被告阿妮(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阿妮因创业缺钱,向男友阿诺多次借款,阿诺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转给了阿妮38万余元,均没有约定借期。2018年4月,两人正式分手。三个月后,阿诺打电话要求阿妮还钱,阿妮虽有承诺但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阿诺于2018年10月23日将阿妮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妮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阿妮承认自己收到了阿诺转的38万多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都是阿诺在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


最终法院判决阿妮归还阿诺33万元的借款本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两起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1、赠与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2、借款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或转账属于借款?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就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即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


但仅仅达成合意并不意味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合同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证明成借款合同的有效。


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法律小结:


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含义的红包转账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而发送的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不能有合同或借条加以证明,则可以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如“这是你要的钱”,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律师提醒:


表白发红包也讲法律技巧,恋爱期间包含“520、1413、5200、13145.20”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分手后大概率要不回来!


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红包转账,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可以主张返还!所以,如果是真爱,就在发大红包的时候加上一句“一定要嫁给我/娶我!




成蓓蓓,电话:13589401497(微信同号)全日制法律本科专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在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47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刑事合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