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与有关单位联系,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查明案件是否属于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事实已有刑事告诉或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但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处理不是同一法院、同一部门,故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因而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及中止诉讼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