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的开发建设资质;
2.向买受人出示“五证”、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在层平面图;
4.买受人付款时有一个监管帐户,该监管银行、监管帐号应当公示在合同中,而且监管帐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申报的是一致的;
5.交付条件与期限中,合同省略了“交付条件”是应当符合的交付条件;
6.临时用电用水收费违法;
7.产权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
8.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交付后的 90 日内就可以取得房产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解释内容,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并频发房产证。也就是说,购房者在开发商交付房屋后的最晚应于120日内就可以取得房产证;
9.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开发商的主要义务有委托测绘义务;
10.开发商规避了应当在合同中列明的分摊面积;
11.对于前期物业服务约定,规避了物业服务等级、专项维修基金存放的监管银行和监管帐号;
12.规避了将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的约定;
13.规避了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的部门和时间;
14.应当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