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某建行向原个体工商户"××副食店"发放抵押经营贷30万元,经营者曾某、岳某夫妇共同借款并以自有房产抵押。后该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变更登记为"××批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银行起诉要求商贸公司及曾某夫妇共同偿还欠付本金及利息、罚息,并对抵押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商贸公司委托杜渊律师应诉。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系不同法律主体,"个转企"不产生债务法定承继效力,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商贸公司承诺承担原债务。判决驳回银行对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请,由曾某、岳某偿还本金285,736.38元及约定罚息(含复利),银行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曾某、岳某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风险在于银行试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延续"主张新公司承继个体户债务,一旦成立将严重损害受让股东及商贸公司资产安全。杜渊律师紧扣《民法典》第56条及《公司法》法人独立人格原理,结合"个转企"行政管理性质、无债务转移合意、无公司签章借款等事实,构建"主体性质不同—无承继约定—无受益事实"三维抗辩体系,庭上精准驳斥原告追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之主张,最终助商贸公司完全免除还款及抵押责任,有效阻断银行不当扩大追责范围,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杜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