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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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喊冤称未穷尽执行?杜渊律师成功捍卫追加被执行人裁定获中院维持

发布者:杜渊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债权人庞某申请强制执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无足额财产清偿百万余元工程款,法院裁定追加其唯一股东何某(认缴200万、实缴50万)为被执行人。何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公司名下尚有车辆未拍卖、未穷尽执行措施,且其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原审追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追加裁定。庞某委托杜渊律师应诉。

判决结果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司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价值远低于债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视为穷尽执行措施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未足额出资依法应加速到期。终审判决驳回何某上诉,维持原判,何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二审诉讼费由何某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难点在于对方以"车辆未拍卖""出资未到期"混淆追加条件试图脱责。杜渊律师紧扣《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及《九民纪要》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结合执行卷宗中车辆无法查扣、终结本次执行等事实,有力驳斥对方"未穷尽执行"主张重点强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指出对方从未举证公司财产独立。庭审中精准归纳争议焦点、援引类案裁判要旨,促成二审法院全面采信我方观点,成功维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为委托人实现债权打通关键路径。


杜渊律师,法学本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0年5月起进入法律服务行业,法律从业经验26年,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巴中
  • 执业单位: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920********6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侵权
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1511920********61 债权债务、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