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债权人庞某申请强制执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无足额财产清偿百万余元工程款,法院裁定追加其唯一股东何某(认缴200万、实缴50万)为被执行人。何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公司名下尚有车辆未拍卖、未穷尽执行措施,且其出资期限未届满享有期限利益,原审追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追加裁定。庞某委托杜渊律师应诉。
判决结果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司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价值远低于债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视为穷尽执行措施,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未足额出资依法应加速到期。终审判决,驳回何某上诉,维持原判,何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二审诉讼费由何某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难点在于对方以"车辆未拍卖""出资未到期"混淆追加条件试图脱责。杜渊律师紧扣《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及《九民纪要》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结合执行卷宗中车辆无法查扣、终结本次执行等事实,有力驳斥对方"未穷尽执行"主张,重点强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指出对方从未举证公司财产独立。庭审中精准归纳争议焦点、援引类案裁判要旨,促成二审法院全面采信我方观点,成功维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为委托人实现债权打通关键路径。
杜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