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委托人李某经亲友介绍,向尹某购买"某商业住宅楼"抵账房并支付购房款38万元,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尹某多次承诺退款均未兑现,担保人王某在《承诺书》"担保人"处签字,注明"甲方发生意外,担保人无条件还清所有费用"。后尹某失联缺席审理,王某辩称仅是介绍人、非担保人拒绝担责。李某委托杜渊律师起诉,要求尹某返还购房款38万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巴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尹某未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购房款3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LPR计付至付清之日),承诺书载明"无条件还清所有费用"构成债务加入,王某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难点在于主债务人缺席、担保人辩称"仅是介绍人/一般保证已过时效"意图脱责。杜渊律师系统梳理转账凭证、《认购书》、《承诺书》及担保人亲笔签名,精准论证承诺书措辞符合《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要件——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拒绝,区别于一般保证可主张连带责任;庭上有效驳斥担保人"非担保、已过时效"抗辩,促成法院全额支持购房款返还并锁定连带责任人,为委托人十年旧账实现双重偿债保障。
杜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