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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患方多次拒绝剖宫产,邓庆奋律师成功争取30%赔偿获赔34.3万元

发布者:邓庆奋律师团队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0年7月2日,产妇刘某因“停经39+5周,阴道流水伴不规则下腹痛12+小时”到某院住院待产,入院诊断为胎膜早破。入院后,医方予静滴缩宫素引产。7月4日6时,产妇出现高热(体温39.6℃),结合胎膜早破超48小时、血常规感染指标升高等情况,绒毛膜羊膜炎诊断成立。医方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患方四次签署《拒绝剖宫产意见书》,坚持阴道试产。当日17:10.胎监显示胎儿窘迫明确,医方反复劝导后,患方于18:27签署《剖宫产知情同意书》,医方于19:32行剖宫产,19:37娩出一活男婴,因新生儿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于20:45宣布临床死亡。产妇术后亦出现严重感染,诱发脓毒血症,转院治疗。

患方认为医方延误剖宫产时机,构成医疗过错,在多方咨询后,最终决定委托邓庆奋律师代理维权,索赔51.5万元。医方辩称患方多次拒绝剖宫产是主要原因,仅愿承担轻微责任。

【邓庆奋律师核心贡献】

一、精准申请司法鉴定,锁定医方过错

接受委托后,邓庆奋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病历资料,抓住医方在绒毛膜羊膜炎诊断成立后处理懈怠、剖宫产决策后手术延误等关键过错点,及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某司法鉴定所认定:医方存在懈怠、不足,对可能发生难产情况的预测不到位,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胎儿死亡结局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次要原因。

二、突破“患方拒绝”抗辩,成功争取30%赔偿

面对医方“患方四次拒绝剖宫产”的核心抗辩,邓庆奋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医方在具备急诊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想到的是如何规避风险而不是尽快剖宫取胎,从患方签署同意书到实际手术耗时65分钟(18:27-19:32),存在明显延误。鉴定意见亦认定医方“态度不坚决”。最终法院采纳邓庆奋律师意见,认定医方过错参与度为30%,突破了医方主张的“轻微责任”。

三、成功论证新生儿为“活产”,争取死亡赔偿金

医方辩称胎儿出生前已死亡,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邓庆奋律师依据出生记录、抢救记录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有力证明新生儿出生时Apgar评分1分,经抢救68分钟后才宣布死亡,属于活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1005140元。

四、全面核算损失,实现34.3万元赔偿

邓庆奋律师全面梳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认定总损失114万余元,按30%比例计算,判赔343055.43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43055.4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

【案件意义】

事实突破:邓庆奋律师成功论证新生儿为“活产”,打破医方“死胎不赔”的抗辩,为患方争取到死亡赔偿金这一核心赔偿项目。

责任认定:在患方多次拒绝剖宫产的不利情形下,邓庆奋律师通过鉴定意见证明医方存在“懈怠、态度不坚决、延误手术”等过错,成功将责任比例确定为30%,远超医方主张的轻微责任。

专业彰显:邓庆奋律师凭借医学与法学双学科背景,精准把握产科诊疗规范,将“绒毛膜羊膜炎诊断后的处理时限”“剖宫产决策后的手术时限”等专业问题转化为清晰的法律过错依据。

行业警示:医方在具备急诊剖宫产指征时,应以患者安全为首要考量,简单要求患方签署“拒绝剖宫产意见书”不能完全免除医方责任,延误手术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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