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乙于2019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1月13日,甲支付乙彩礼88000元,乙从该账户中陆陆续续取款共计88000元,乙于同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乙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甲对此不予认可。后双方因彩礼返还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涉案彩礼能否返还。
裁判要点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一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者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小结
彩礼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原则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应当以退还为宜。本案中甲、乙双方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并生育非婚生女丙,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显示公平。综上,乙不应返还涉案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