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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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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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否给小三设立居住权?

作者:韩梦云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4次举报


 

基本案情

以前抖音刷到的,具体给忘了。大概意思是居住权出来以后,男方为保证小三能一直居住此房屋,给小三设立居住权。

 

争议焦点:男方可否给小三设立居住权?

 

裁判要点

1,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6,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是个法律行为无效。

 

小结

男方给小三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违背公序良俗,据此,该居住权无效。


韩梦云律师,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执业主任、高级合伙人.自执业以来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案件数百起,经验丰富,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