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以前抖音刷到的,具体给忘了。大概意思是居住权出来以后,男方为保证小三能一直居住此房屋,给小三设立居住权。
争议焦点:男方可否给小三设立居住权?
裁判要点
1,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 《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6,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是个法律行为无效。
小结
男方给小三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违背公序良俗,据此,该居住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