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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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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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字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何国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6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何律师代理的原告:丁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此前系战友、同事关系。2017年9月1日,被告以需要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借款利息按照月付2%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由于被告一直资金困难,向原告申请延期偿还借款,原告同意借款展期,被告接续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2021年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利息,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书写借条,原告按借条约定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应按借条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未按借条约定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为月2%,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逾期利息应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本院认为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100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字某某、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字某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丁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字某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丁某某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20元,由被告字某某、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何国海律师,就职于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院校毕业,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在某大型健康企业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6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