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国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何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何某某、欧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1255.55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1054.45元。(附计算清单)。上述款项暂共计人民币172310元【原告当庭对第2项诉讼请求拓展补充为: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3年3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函担保费943.4元,本院认为,被告方在《借条》中承诺不按时还款则承担原告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涉及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保函担保费943.4元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刘某某、马某某、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何某某、欧阳某某借款人民币64060元及利息人民币10952元;并以6406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刘某某、马某某、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何某某、欧阳某某保函担保费人民币943.4元。
三、驳回原告何某某、欧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87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人民币1382元,合计3255元,由原告何某某、欧阳某某负担1362元,由被告刘某某、马某某、刘某1共同负担18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