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国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08日 1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何律师代理的原审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云2***民初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正某砖厂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彭某某是林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彭某某是代表林某公司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故林某公司系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购买人,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对林某公司认为其从未授权彭某某代表林某公司行使对外权力,林某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虽然部分的销售单中注明送货地点某某4S店,但这些销售单上都有林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和彭某某的陈述,能证明该案的全部的货物都是供应给的宝马4S店的工程,系销售单上的送货地点注明有误,而该案的工程系太某某公司发包给林某公司承建,林某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方,故对林某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正某砖厂完成了案涉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林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林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由上诉人云南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