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刘杰律师
江刘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一文读懂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常见问题

作者:江刘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次举报

【什么是抚养权】

夫妻离婚时,主要涉及三类问题,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问题,其中子女的抚养属于双方最为关心的部分。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法院如何判决抚养权】

根据年龄大小,可以将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分为不满2周岁、已满2周岁不满8周岁、已满8周岁三种情况,不同情况的处理规则不同。

第一种情况,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凡事有例外,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第二种情况,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若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五)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张情况,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有继父母的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理】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甄别、尊重孩子意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等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处理规则为: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什么是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抚养费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

 

【抚养费该如何承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

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具体参照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增加抚养费的情况】

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包括: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减少抚养费的情况】

通常而言,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减少抚养费,仅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支持减少抚养费,1.给付义务人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2.给付义务人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3.给付义务人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丧失经济能力无力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支持到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给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问题】

高等教育普及的大背景下,司法理论及实践普遍认为成年在读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父母对成年在读子女不具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但实际上,成年在读子女虽已成年,却并未独立生活,缺少父母扶持将面临现实困境,在极个别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能会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社会救助水平、子女在读地区消费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支持成年子女在读期间的抚养费的部分诉请。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是否可以起诉要求抚养费】

实际上,离婚协议中未载明抚养费的原因往往是一方以其在抚养权及财产、债务问题上的让步,换取了对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妥协。协议一方先以抚养费自行负担作为条件来争取直接抚养子女。

在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子女抚养费的内容时,首先,了解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所作的意思表示,如果真是一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妥协让步,那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议中没有约定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时,应当首先推定对方无须支付抚养费。

其次,离婚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子女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依然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不给抚养费该怎么起诉】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免除,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子女作为原告,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直接起诉到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江律师


江刘杰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注于婚姻家事、民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