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刘杰律师
江刘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南京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婚后患有精神疾病一方,如何申请离婚

作者:江刘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确认了在特殊情形(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离婚诉讼。

具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符合限定条件“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典型如配偶一方实施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无行为能力的一方处于危困状态,并坚持不离婚、利用婚姻的名义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牟利等情形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自己诉讼,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换言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为其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配偶一方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不变更监护关系,会出现法庭上原告席与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况。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江刘杰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注于婚姻家事、民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