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刘杰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9日 1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一天面试,第二天在去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双方之间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
陈某于2023年3月2日参加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面试,面试岗位为销售。2023年3月3日上午8点46分左右,陈某在去单位途中与案外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陈某无责任。陈某受伤后第一时间与公司的人事经理联系,表示其社保不能断缴,自己出钱也没关系,并向公司转账1700元。
公司经研究决定之后,于2023年3月6日给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纳明细中明确载明陈某到本单位时间为2023年3月2日。在陈某治疗期间,公司人事经理多次询问其伤情,询问其何时可以回来上班,提到重新安排培训。因交通事故理赔需要,陈某多次与公司人事经理沟通公司能否出具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公司前期同意但后期却一直提供相关材料,陈某认为公司此举是在推卸责任,对此大为不满,多次交涉无果后,陈某委托江刘杰律师代理本案劳动仲裁和诉讼。
陈某认为其在2023年3月2日通过面试之后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是在2023年3月3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无责,依法属于工伤;公司则认为2023年3月2日只是初面,2023年3月3日还有一轮复试,陈某是在参加复试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双方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陈某的受伤情况依法不属于工伤,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接受委托后,江刘杰律师认真梳理陈某提供的所有有关证据,逐字逐句核对相关内容,摘取了大量对我方有利的聊天记录内容,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并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出发,运用逻辑推理,提出只有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公司才会安排员工培训,通知受伤员工返岗事宜,最终劳动仲裁委采纳江刘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依法提起诉讼。一审阶段,公司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试图否认陈某于2023年3月2日在公司参加培训的事实,但效果一般。后经法院主持,公司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也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双方之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陈某之间于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前向陈某一次性支付20,000元;
三、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款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陈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本次调解结束后,双方就劳动争议项下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