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刘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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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刘杰律师亲办案例//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后诈骗改帮信成功辩护

发布者:江刘杰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7日 1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被告人周某,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张律师,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
江刘杰,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某,男,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 2月 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月 24日被取保候审。

诉讼记录
江苏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3] 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武某、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刘某武某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武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武某、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与武某、刘某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武某、刘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武某、刘某均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刘某犯罪后认罪悔罪,自愿补偿诈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与本院意见一致的观点,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二O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周某、武某、刘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00元、70000元、60000元,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局的涉案物品,用于犯罪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武某、刘某退出的其他款项,退还情况详见附表。

江刘杰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注于婚姻家事、民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6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