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律师
李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浙江-金华主任律师执业27年
执业年限27
13566725824

服务地区:山东、陕西、浙江

咨询我
09:00-16:30

李伟律师代理马某人身损害维权获赔

发布者:李伟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原告马某担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并在某公司工作。2020年5月,马某与被告马某乙在某市某镇某室讨论村务时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双方互相击打对方头部,致使马某右眼眶周围软组织挫伤及右眼球结膜出血。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损伤构成轻微伤。某公安局对马某乙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罚款五百元,对马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两百元。马某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35天,并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马某遂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某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原、被告双方在冲突中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2、,原告马某主张的住院天数、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特别是误工期的认定及误工费计算标准是否合理。3、误工费计算标准:当事人同时拥有村务报酬以及企业务工两份收入,误工费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核算。4、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在仅构成轻微伤、未达到伤残等级,且受害人自身对事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赔付。

【裁判结果】某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互殴致伤事实清楚。经依法委托某鉴定所鉴定,马某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未发现明显不合理,误工期认定为住院期间35天。法院结合马某担任村委会主任及在某公司工作的收入情况,认定其误工费按两百余元/天计算合法有据。法院最终核定马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1.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余元、护理费五千余元、交通费七百余元及误工费八千余元,共计3.4万余元。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依据或未达伤残等级且原告有过错,不予支持。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马某乙对马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马某乙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减半收取计四百余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两百余元,由被告马某乙负担两百余元。鉴定费两千余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四百余元,由被告马某乙负担一千七百余元。

 

【律师价值】

【律师观点】

1、邻里、村务沟通引发冲突升级为互殴,双方都实施伤害行为的,法院会根据事件起因、冲突过程,区分双方过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并非一方受伤就由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

2、人身损害案件当中,当医院医嘱和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法院一般优先采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结论,赔偿的误工期、医疗费、住院合理性以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裁判依据。

3、受害人存在多重收入来源的,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标准的,可以按照实际收入来主张误工费,需要准备工资流水、报酬发放记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4、轻微伤但未构成伤残的案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并不必然得到法院支持。营养费一般需要医疗机构明确医嘱;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多以构成伤残为重要参考条件,同时还要考量受害人自身过错。

5、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固定事件经过证据;保留完整病历、票据、工资流水,后续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向侵权人追索赔偿。

李伟律师,现任浙江和也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大学、宁波大学自考双本科学历,房地产经济师。现任东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东阳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和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19********35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浙江和也律师事务所
1330719********35 离婚、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