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经查,双方于2007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商贸城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09年4月经协商一致,签订《终止履行合同协议书》,同意解除原施工合同,并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双方确认,截至2009年4月,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461万余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万元,并扣除转移给被告的债务483万余元。经最终核算,截至2009年7月,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778万余元。原告多次发函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李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778万余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并执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78万余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法院依法视为被告自动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代理律师李伟在庭审中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合同协议书》、关于要求尽快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函件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合同解除、工程结算金额以及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78万余元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筑公司工程款778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09年8月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律师价值】
李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诉前阶段,李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可能转移财产的风险,果断指导客户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800万元资产,为后续执行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证据组织上,李律师系统梳理了施工合同、终止协议、结算单据及催款函件,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了工程结算与欠款事实。最后,在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李律师从容应对,精准阐述法律依据,有效说服法官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李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