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公司承包某小区联建户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卢某实际施工。吴某作为业主代表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吴某户工程款为169万余元,并明确约定工程款须支付至某公司指定账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向其他账户支付。工程完工后,吴某主张已向卢某支付131万余元工程款,某公司则诉请吴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对吴某向卢某付款的模式知情且认可,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请。某公司不服,委托李伟律师等提起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效力问题: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指定收款账户,无公司书面授权情况下,业主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卢某支付的款项,是否可以视为已经向建筑公司完成工程款支付。
2、97% 比例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案涉房屋同地块已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吴某的房屋产权证未能办理,该原因应当归责于哪一方,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支付至总价款 97% 的付款条件
3、违约金与逾期付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在产权证无法办理不可完全归责某一方时,承包人主张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4、已付款金额如何认定:业主主张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建筑公司利益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卢某,某公司在相应节点未提出异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某与卢某恶意串通,故吴某支付给卢某的款项可视为预支的工程款。关于付款条件,结合在案证据及同小区其他房屋已办妥产权证的情况,认定未办妥产权证系吴某自身原因所致,97%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某支付某公司工程款1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价值】
李伟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针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这一核心焦点,李伟律师敏锐捕捉到同小区其他房屋已办妥产权证的关键事实,通过补充提交告知单等新证据,有力证明了未办妥产权证系吴某自身原因所致,成功推翻一审认定。同时,在工程款支付主体的争议中,虽未能改变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认定,但通过严密的合同条款解释与证据组织,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二审改判,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变能力。
李伟律师